进行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需要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的企业,可参照以下内容配备环保设施设备、规范生产和选址建厂。
一、环保设施设备(仅供参考)
1)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废水收集管道(井)、油水分离器等); |
2)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放油机、接油机、油液贮存容器等); |
3)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制冷剂回收机、钢瓶等); |
4)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存放箱等); |
5)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 |
6)满足危险废物(未引爆的安全气囊(HW15),废矿物油、油泥及机油滤清器(HW08),废弃铅酸蓄电池(HW49),废弃汞开关(HW49),废电路板(HW49),废催化剂(HW50))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 |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
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2、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3、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4、新建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注释: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核对现场情况。
5、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7、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8、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9、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10、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破碎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并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1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1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1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以上内容就是对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的讲解,希望大家有所了解。